根據《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第四條等規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司局級黨員干部涉嫌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和內部審理,經派駐紀檢監察組集體研究,提出黨紀處分初步建議,與駐在部門黨組溝通并取得一致意見后,將案件移送中央和國家機關紀檢監察工委進行審理。這一規定賦予派駐機構對自辦案件內部審理職責,并明確了內部審理與紀檢監察工委“二次審理”銜接程序。筆者就如何進一步完善省級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內部審理工作談幾點意見。
內部審理的特點——內部審理除審核把關和監督制約職責外,還負有“承上啟下、多方溝通”職責?!俺猩蠁⑾隆北憩F在內部審理代表派駐機構與委機關和紀檢監察工委溝通,并將“二次審理”意見提交駐在部門黨組討論決定,有的還需交機關紀委等部門落實?!岸喾綔贤ā北憩F在溝通程序嚴、事項多。一是接受同級紀檢監察工委“二次審理”質量檢驗。派駐機構內部審理后,還要報紀檢監察工委“二次審理”,并由黨組討論決定。二是溝通協調環節多。溝通協調包括黨組、同級紀檢監察工委、委機關對口聯系監督檢查室、案件審理室等。
提升內部審理質效的路徑——派駐機構要以精準的思維、過硬的質量彰顯派駐機構改革的成效,要做到“三量”。
嚴定量,把準紀律懲戒標準。黨紀處分條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大多數違紀違法行為只有符合一定的情節、達到一定的程度才給予處分,要強化精準思維,防止“立案即處分”錯誤思維。如某干部在微信群發泄不滿,經他人提醒后停止。內部審理認為,該同志不當言論違紀情節相對輕微,可免予紀律處分,給予批評教育。
考變量,掌握行為背景等“活情況”。內部審理要充分發揮與審查調查人員相對熟悉、與審查調查組更易溝通等優勢,全面掌握行為背景、一貫表現及政治生態等“活情況”。如審理一起投資失誤導致資產損失的案件,該案發生在多年前鼓勵事業單位資產投資的特定背景下,行為人系出于為了單位發展的公心,且當時財務管理制度、決策程序不夠健全,不宜用當今成熟的內控制度審視當時的決策,故對其從輕、減輕處理。
打好提前量,構建保障案件質效合力。一是加強與審查調查組內部溝通。內部審理除與審查調查組溝通上述“活情況”外,擬對事實認定、定性及處分檔次作出重大改變的,應提前與審查調查組溝通,爭取達成一致;無法達成一致的,在審理報告中列明分歧意見和變更理由,提請組務會討論。二是加強與駐在部門黨組溝通。派駐紀檢監察組應加強與黨組的溝通,在駐在部門黨組會議召開前,應當與駐在部門黨組和派出機關充分交換意見。三是加強與紀檢監察工委溝通。以下情形可作為溝通重點:1、因案件重大、疑難、復雜,需邀請紀檢監察工委提前介入審理,報組領導同意后及時與紀檢監察工委溝通。2、處理意見分歧較大。根據規定,派駐機構原則上應尊重紀檢監察工委的審理意見,如出現分歧,經溝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紀檢監察工委將雙方意見報派出機關研究決定。內部審理對可能出現的分歧意見,要提前與紀檢監察工委溝通,盡量把分歧解決在移送“二次審理”前。此外,鑒于“二次審理”具有平衡把關職能,內部審理可向紀檢監察工委了解其他派駐機構類案處理情況。3、因案情敏感、特殊擬不進行“二次審理”的案件。派駐機構在內部審理結束前要與紀檢監察工委溝通,爭取理解支持,并報派出機關批準。四是與委機關監督檢查部門的溝通。派駐機構黨紀處分建議與黨組的意見存在分歧且不能協商一致的案件,由派駐機構將各方意見報委機關研究決定。具體由對口聯系的監督檢查部門研提意見,必要時征求案件審理室意見,報分管領導同意后反饋。
做好內部審理“后半篇文章”——審查調查、內部審理系派駐機構職責,作出處分決定及執行系黨組職權,內部審理要督促做好后續工作,防止工作“脫節”。一是加強對機關紀委的指導。內部審理將紀檢監察工委“二次審理”意見報組主要領導審示并提交黨組討論決定后,對處級以下黨員干部,可交由被審查調查人所在的機關紀委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人事部門作出處分決定。派駐紀檢監察組要全程指導處分程序及處分決定的制作等工作。二是跟蹤處分決定執行情況。派駐紀檢監察組要及時掌握紀律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執行事項應逐一銷號,形成處分執行情況報告報組主要領導同意后結案,并及時向紀檢監察工委備案。三是抓好以案促改、以案促建。要推動內部審理與日常監督有機銜接,結合所在單位政治生態拓展辦案效果,對一些易發多發問題適時以紀檢監察建議等形式堵塞制度漏洞。
(作者:李剛 丁凌 單位:安徽省紀委監委駐省政府辦公廳紀檢監察組)